宗教工作者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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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概要

R簽證類別是按照美國移民暨國籍法(INA) §101(a)(15)(R)規定,專為進入美國尋求於宗教機構內短期工作的人士而設。

資格規定

宗教工作者包括由認可的實體授權進行宗教儀式及執行通常由該宗教的神職人員的授權成員執行的其他職務,以及參與宗教神職或職業的工作人員。若您申請宗教工作者簽證,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您必須為獲得認可之美國真正的非營利宗教組織的宗教信徒。
  • 您的宗教及其聯屬組織(如適用)必須為免稅或合資格為免稅的地位。
  • 您必須已經:
    (a) 緊接著在您提出宗教工作者簽證申請前,身為宗教信徒超過兩年。
    (b) 計劃成為您的宗教的牧師,或在真正的非營利宗教機構(或該組織的免稅聯屬組織)
    擔任宗教職業或神職
    (c) 若您之前已於此類別工作五年,之前一年需於美國國外居住。 

您不需要在美國境外擁有無意放棄的住所。然而,您必須於您的法定地位完結後離開美國,並且沒有明確的逗留表示或持續逗留的證據。 

呈請書

您的未來僱主必須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提交非移民工作呈請書I-129表格。有關提交表格I-129的詳細資訊以及要求,請參閱USCIS R-1臨時非移民宗教工作者網站。 

注意:未來僱主必須盡快提交呈請書(但不得早於計劃開始僱傭日期前六個月),以提供足夠時間作呈請及其後的簽證處理。 

呈請書表格I-129必須獲准後,您才可於美國在台協會申請工作簽證。當您的呈請書獲准後,您的僱主或代理將會收到通知書表格I-797,作為您的呈請書獲得批准的通知。於面談期間,美國在台協會官員將會透過國務院的呈請資料管理系統(PIMS)確認您的呈請書審核狀況。 

在美國在台協會面談時,您必須攜帶您的I-129呈請書收據編號,以確認您的呈請書已獲批准。請注意,根據美國移民法,若發現您並不符合申請簽證的資格,核准的呈請書不一定保證簽證會簽發。

何時申請

美國在台協會最早可以接受R簽證申請的時間,是核准通知書I-797上所列的工作生效日前90天。但是R申請人只能在I-797核准效期內持簽證申請入境美國。

申請項目

要申請宗教工作者簽證,您必須提出以下各項:

  • 非移民簽證電子申請表格(DS-160)確認頁。請前往DS-160網頁閱讀更多有關DS-160的訊息。
  • 一本有效護照。大部分簽證申請人的護照有效期必需比預定停留在美國的時間多出六個月以上的效期。由於和美國之間的特殊協定,某些國家(包括台灣)的護照持有者可以持六個月內將過期的護照申請入境美國。然而,他們將無法獲准停留超過他們的護照效期。
  • 所有的舊護照。若您的舊護照遺失或被竊,請提出一份自1983年至今的歷年入出國日期證明。有關申請歷年入出國日期證明的詳細說明,請參考台灣移民署的網站。若曾申報遺失,也請提出報案警察證明。
  • 一張六個月內拍攝的彩色照片(5公分x5公分),白色或灰白色背景。自2016年11月1日起,申請簽證用的照片將不再允許佩戴眼鏡。此網頁有更多關於所需照片格式的說明。
  • 一張以當地貨幣(台幣)繳付非移民簽證申請費手續費的繳費收據。本費用不能退款。此網頁有更多有關該費用的說明。若核發簽證,可能會有額外的簽證核准互惠費,視您的國藉而定。請瀏覽美國國務院網頁,了解您是否需要支付簽證核准互惠費,及其費用金額是多少。(我們強烈建議您準備足夠的現金,以因應當日刷卡系統無法正常運作。謝謝!)
  • 一張面談預約信,確認您已透過此服務預約面談。
  • 若您曾經依法更改姓名, 請帶您最新的台灣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內容)。若您不是台灣居民,請帶您的外僑居留證或您的台灣簽證資料。
  • 研究科學領域,或具有技術或科學背景的申請人,可能會被要求提供額外的文件。詳情請參考行政審核程序網頁
  • 若您曾經因違法或犯罪行爲被拘捕或被判罪,請帶警察記錄或法院判決書來面談。(若原始資料不是以英文書寫,請提供英文翻譯。)無論您是在哪裏被拘捕或被判罪,也請額外提供台灣的警察刑事記錄證明。
  • 若您曾經放棄您的美國永久居民身份(或綠卡) ,請提供放棄證明。
  •  列在您已獲准的I-129呈請書或I-797核准通知書上的收件編號。

您也可以攜帶任何您認為有需要提供給領事官員參考的輔助文件 

申請方法

1

請填妥非移民簽證電子申請表格(DS-160)。 

2

繳付簽證申請

3

網頁安排預約。您需要準備下列資料進行預約:

  • 您的護照號碼
  • 您的簽證費收據號碼。(按這裏可找到此號碼)。
  • 顯示在您DS-160確認頁的十(10)位字元電腦條碼 

4

請在預定的日期和時間,前往美國在台協會辦理簽證面談。您必須攜帶上述所有申請項目。未攜帶這些項目的申請人將不被准許進入美國在台協會。所有這些項目未備齊前,恕不受理申請。

輔助文件

輔助文件只是領事官員於面談時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領事官員將會個別地考慮每個申請案件,並於判斷時考慮專業、社會、文化及其他因素。領事官員可能會考慮您的具體目的、家庭狀況及您於居住國家的長期計劃及前景。每個個案均會個別審理,並且根據法律給予各種考慮。 

注意:請勿提供假文件。欺詐或不實陳述可導致永久不合簽證資格。若擔心保密問題,您可以將文件放在密封信封再帶來美國在台協會。美國在台協會不會向任何人提供您的資料,並尊重資料的保密性。 

您應攜帶以下文件進行面談:

  • 由您的僱用機構指定部門的授權職員發出的信件,證明您的宗教教籍(全部或部份)於美國以外的地方是否維持,外國及美國的宗教組織是屬於相同教派的,並且緊接著於您申請R簽證之前,您已成為該宗教成員兩年的必要期限。
  • 若您為牧師,您已獲授權於該宗教進行宗教儀式。應詳細說明職務;或
  • 若您為宗教專業人士,您至少擁有學士學位或等同學歷,而該學士為進入該宗教專業的必要學歷;或
  • 若您將從事非職業的神職或職位,而該工作與傳統宗教功能有關,則您必須符合該工作條件。
  • 酬勞安排,包括薪資的金額及來源、其他種類的津貼例如膳食及住宿,以及任何有金錢價值的其他福利,以及說明這些薪酬是否為提供服務的代價的聲明。
  • 您將會提供服務的宗教機構或聯屬機構的指定部門的名稱及地點。
  • 若您於宗教機構的聯屬機構工作,提供兩家機構的關係性質的描述。
  • 宗教機構的資產及營運方式的證明。
  • 您的機構根據適用州法律的公司註冊證。

眷屬

您的眷屬應攜帶所有申請非移民簽證必要的文件,再加上:

  • 眷屬配偶及小孩應提供他們與主要申請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戶籍謄本。
  • 由您的僱主發出的信件,確認會持續僱用您。
  • 若配偶或子女必須在主要申請人之後分開申請,他們應攜帶主要申請人的簽證影本,以及列在主要申請人已獲准的I-129呈請書或I-797核准通知書上的收件編號。

更多資訊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申請宗教工作者簽證的資訊,請瀏覽美國國務院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