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簽證

本頁:


常見問題

概要

根據美國移民法,若您希望以非移民身份在美國短期工作,您需要依據您將要從事工作的種類申請特定的簽證。大部份短期工作人士類別,需要由您未來僱主或仲介人提交一份呈請書,該呈請書在您申請工作簽證前,必須先獲得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的批准。 

所有申請H、L、O、P及Q簽證的申請人必須持有一份經USCIS批准的呈請書。該呈請書,也就是表格I-129,必須先獲得批准,您才可於美國在台協會申請工作簽證。當您的呈請書獲得批准,您的僱主或代理人將會收到一份核准通知書,即I-797表格,作為您的呈請書獲准的通知。在面談時,美國在台協會官員將會透過國務院的呈請書資料管理系統(PIMS),確認您的呈請書核准狀況。 

在美國在台協會面談時,您必須帶來您的I-129呈請書收件編號,以利確認您的呈請書已獲批准。請注意,若根據美國移民法您被發現不符合簽證的資格,您的呈請書被核准並不保證您一定會獲發簽證。

簽證種類及資格

H-1B(專業性職業工作人員)

若您到美國執行預先安排的專業工作服務,您便需要H-1B簽證。要符合資格,您於求職時必須持有該專業範疇的學士學位或更高的學位(或同等學歷)。USCIS會釐定您的受僱情況是否屬於專業性職業及您是否具備執行該服務之資格。您的僱主需要向勞工部提出勞工狀況申請,列明與您訂立的僱用合約條款及條件細則。 

H-1B1(自由貿易協定專業人員)

與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貿易協定成功簽署後,合格的智利和新加坡公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暫時在美國工作。只有智利和新加坡公民有資格作為主申請人,而他們的配偶和子女則可以是其他國家的國民。 

H-1B1簽證的申請人應該已經在他們所選擇的美國工作地點獲得了僱主所提供的工作機會,但僱主不必提出I-129表(非移民工作者呈請書)的申請,申請人也不需要在提交簽證申請前取得核准通知書(I-797表格)。但是,僱主確實需要在申請簽證之前向勞工部提出外國勞工證的申請。更多有關H-1B1簽證的資訊,請至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visas/en/employment/temporary.html。 

H-2A(短期農業工人)

H-2A簽證讓美國僱主將外國國民帶到美國,以填補未能聘請到美國工人的短期農業職工空缺。若您尋求於美國短暫執行短期或季節性農業勞工或服務, H-2A非移民類別應適用於您。美國僱主(或美國農業生產商組織,名為聯合僱主)必須為您提出I-129表格,非移民工作人員呈請書。 

H-2B簽證(短期非農業工人)

若您到美國執行美國工人短缺的短期或季節性工作,您便需要此簽證。您的僱主需要取得勞工部證明,以確認您申請的該類型工作,沒有合資格的美國工人可適任。 

H-3(受訓人員)

若您要到美國接受任何領域之僱主的培訓,不包括研究生的教育或培訓,您可申請最多為期兩年的H-3簽證。在培訓期間,您可以受薪,並且「親身」工作是被允許的。此培訓不可用作提供生產力的工作,並且此類培訓在您的本國沒有提供。 

H-4(眷屬)

若您為有效H簽證的主要持有人,您的配偶或(21歲以下)未婚子女可申請H-4簽證與您一同前往美國。但是,您的配偶/子女在美國停留期間不得工作。 

L-1(公司內部調派人員)

若您為跨國企業的僱員,並被短期調派到現任職公司在美國的總公司、分公司、關係企業,或子公司 ,您便需要申請L-1簽證。該跨國企業可以是美國或外國機構。為符合L-1簽證的資格,您必須擔任管理階層或行政主管職位,或擁有特殊專業知識,並計劃於美國公司的該級等職位任職,但不一定必須擔任與之前相同的職位。此外,您必須證明在申請前往美國前三年內,您在美國以外,被您的公司連續聘僱至少一年。不論屬「集體」或個別申請,在您的美國公司或關係企業接獲USCIS的批准呈請書後,您才可申請L-1簽證。 

L-2(眷屬)

若您為有效L簽證的主要持有人,您的配偶或(21歲以下)未婚子女可申請此附屬簽證。由於最近法令的改變,您的配偶可申請工作許可。您的配偶必須要以他/她自己的L-2簽證進入美國,然後提出已填妥的表格I-765(可於USCIS下載),並需要繳交申請費。您的子女不得在美國工作。 

O(具有傑出才能或成就者)

O類簽證的簽發對象為:於科學、藝術文學、教育、商業及運動上擁有優秀能力,或於電影及電視製作擁有卓越成就的人士,以及其必要的支援人員。 

P(運動員、藝術家、演藝人員)

P類簽證的簽發對象為:某些到美國執行業務或演出的運動員、演藝人員及藝術家以及其必要的支援人員。

所有外國表演者、演藝人員及其技術助理都必需先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提出工作呈請書並獲得批准,才能申請從事現場表演或娛樂影片錄製(電影或影音製作)的簽證。替表演者、演藝人員及其技術助理提交工作呈請書的過程繁複。美國在台協會建議在美國的表演或娛樂單位的承辦人、贊助商、或製作人,向有經驗曾獲得呈請書許可的律師尋求專業諮商。根據實際的工作內容,可能需要提出適合的工作呈請書。

許多美國和本地的機構錯誤的認為,若贊助廠商為非營利目的、或未售票、或表演者未收取酬勞,即無需事先取得呈請書的核准。這是不正確的。只有符合下列三種情況的外國表演者無需取得工作呈請書核可:

  • 業餘表演者可以以B訪客簽證身分自由表演,無需向USCIS提出工作呈請書。業餘表演者通常有一項主要的工作、職業、或學習研究,並且該工作、職業、或學習研究與其表演興趣無關。按照規定,業餘表演者獲得的報酬不可超過其演出費用。請注意,在許多情況下兒童會被視為專業表演者,特別是其學校資助來源大多是透過售票取得的全職學生。
  • 文化宣傳性質的表演,若其表演全部由外國中央政府出資,目的是為了向美國的觀眾介紹該國文化,則無需向USCIS提出工作呈請書。若要以B訪客簽證表演,演出者不能由任何美國來源獲得報酬,不可有美國贊助商、協調者、或承辦人參與製作,不可售票,而且100%費用必需由出訪國中央政府支付。若該表演有美國的共同贊助者,即不適用此例外,而必需向USCIS提出呈請書。
  • 外國音樂家可以以B訪客簽證,在僱有美國公民或居民的美國錄音室錄製音樂表演,無需向USCIS提出工作呈請書,只要該錄製成品只在美國以外的地方傳播或銷售,並且不涉及公開演出。

Q(參與國際文化交流計劃的工作者)

若您到美國參與國際文化交流計劃,其目的是提供實習訓練、受僱、以及分享您國家的歷史、文化及傳統,您便需要申請Q簽證。您必須由計劃贊助商提出呈請書,且該呈請書必須經USCIS批准。

何時申請

美國在台協會最早可以接受H、 L、 O、 P、或Q簽證申請的時間,是核准通知書I-797上所列的工作生效日前90天。除了H-2A申請人之外,這些申請人最早只能在I-797生效日前10 天持簽證申請入境美國。H-2A申請人最早可以在該生效日前一個星期申請入境。

申請方法

1 

仔細檢查您的I-129、I-129S、及/或I-797是否正確無誤(如果有)

如果發現錯誤,請與您的僱主聯繫。

2

請填妥非移民簽證電子申請表格(DS-160)。  

3

建立您的檔案並繳付簽證申請。  

4

預約面

請注意您可能不需要親自面談。請參考這個網頁的說明了解您是否符合投件服務(免親自面談)  

若您需要面談: 在您繳費收據被確認生效後,您即可登入您的檔案預約您的面談時間。更多有關付費選項及收據確認生效所需時間,按這裏 

5 

到美國在台協會面談

請在預約的面談日期和時間,準時前往美國在台協會辦理簽證。您必須攜帶所有必備項目。這些項目未備齊前,恕不受理申請。您也可以攜帶任何您認為有需要提供給領事官員參考的輔助文件
可以進入美國在台協會領事組等候區的只限下列人士: 

  • 申請人;
  • 18歲以下申請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 身心障礙申請人的助手

已經預約的簽證申請人必須持有預約確認單,並且不得早於約定時間前10分鐘或晚於約定時間後10分鐘進入辦理。

在您來訪之前,請查看AIT的安全規定。請特別注意有關個人電子產品(PED)的規範。

6

領回您的證件

您可以在這裏查詢您的簽證申請進度。若您的簽證申請獲准,您的護照及簽證將透過快遞遞送給您。您可以使用您的護照號碼運單號碼查詢您的護照遞送進度。 

申請必備項目

若您申請H、L、O、P或Q簽證,您必須提出下列各項: 

  • 非移民簽證電子申請表格(DS-160)確認頁。每次提出新的申請案件辦理簽證,您都必須填寫一份新的DS-160表格。請務必將您的DS-160確認單列印出來並帶來面談。請確定列印出來的條碼是清晰的。凡是不完整、不正確、或不清楚的條碼都無法受理,並且將導致您的預約被取消。請至DS-160網頁閱讀更多有關DS-160的訊息。
  • 一本有效護照。大部分簽證申請人的護照有效期必需比預定停留在美國的時間多出六個月以上的效期。由於和美國之間的特殊協定,某些國家(包括台灣)的護照持有者可以持六個月內將過期的護照申請入境美國。然而,他們將無法獲准停留超過他們的護照效期。
  • 所有的舊護照。若您的舊護照遺失或被竊,請提出一份自1983年至今的歷年入出國日期證明。有關申請歷年入出國日期證明的詳細說明,請參考台灣移民署的網站。若曾申報遺失,也請提出報案警察證明。
  • 一張六個月內拍攝的彩色照片(5公分x5公分),白色或灰白色背景。自2016年11月1日起,申請簽證用的照片將不再允許佩戴眼鏡。此網頁有更多關於所需照片格式的說明。
  • 一張以當地貨幣(台幣)繳付非移民簽證申請費的繳費收據。本費用不能退款。此網頁有更多有關該費用的資訊。若簽證核准,您可能需要繳付額外的簽證核准互惠費用,此乃取決於您的國藉而定。請瀏覽美國國務院網頁,了解您是否需要支付簽證核准互惠費,及其費用金額是多少。(我們強烈建議您準備足夠的現金,以因應當日刷卡系統無法正常運作。謝謝!)
  • 一張面談預約信,確認您已預約面談。請確定列印出來的條碼是清晰的。凡是不完整、不正確、或不清楚的條碼都無法受理,並且將導致您的預約被取消。
  • 您已獲准的I-129工作許可申請書(或I-797核准通知書)的影本,或列在這些表上的收件編號。
    若您要根據集體工作許可(blanket petition)申請L-1簽證,您必須提供一份僱主發給您的I-129S及一份USCIS發給您僱主的I-797影本。請將I-129S表放在I-797核准書的上方。申請簽證時,務必使用迴紋針將這兩種表格先夾在一起。(請不要用訂書針,也不要將文件放進有保護膜的資料夾。)當您前往美國時,您需要向移民官員出示這份經過核准的I-129S表格組。我們強烈建議您在連同簽證一併領回表格後,複印一份表格備份留存。
  • 若您曾經依法更改姓名, 請帶您最新的台灣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內容)。若您不是台灣居民,請帶您的外僑居留證或您的台灣簽證資料。
  • 研究科學領域,或具有技術或科學背景的申請人,可能會被要求提供額外的文件。詳情請參考行政審核程序網頁
  • 若您曾經因違法或犯罪行爲被拘捕或被判罪,請帶警察記錄或法院判決書來面談。(若原始資料不是以英文書寫,請提供英文翻譯。)無論您是在哪裏被拘捕或被判罪,也請額外提供台灣的警察刑事記錄證明。
  • 若您曾經放棄您的美國永久居民身份(或綠卡) ,請提供放棄證明。
  • 若您為集體工作許可(blanket petition)的L-1申請人,您必須在美國在台協會支付防偽與偵查費用(這裡有更多關於此費用的詳情)。(我們強烈建議您準備足夠的現金,以因應當日刷卡系統無法正常運作。謝謝!)

您也可以攜帶您認為有需要提供給領事官員參考的任何輔助文件。

輔助文件

注意:請勿提供假文件。詐欺或做不實陳述,可導致永遠不合簽證資格。若擔心保密問題,您可以將文件密封在信封裏再交給美國在台協會。美國在台協會不會向任何人提供您的資料,並尊重資料的保密性。 

領事官員將會個別地審視每一個申請,並於判斷時考慮其專業、社會、文化及其他因素。領事官員可能會考慮您的具體目的、家庭狀況及您於居住國家的長期計劃及未來展望。每個個案均會個別審理,並且根據法律給予多方考量。 

若您是首次申請簽證,您於面談時攜帶以下文件可以節省時間:

  • 工作資格的證明文件,包括任何大學文憑。
  • 目前及過去僱主的正本信件,詳述您的職位及您曾工作的項目,以及您受僱的時間為多久。
  • 若您現正工作,並持有H-1B身分,請提出您本年度的薪資單、以及您於美國受僱期間所有年度的聯邦報稅表(國稅局表格1040及W-2)。您應攜帶:

o    目前或最近一次工作處的薪資單

o    您現在及過去的公司人事部經理姓名及目前電話號碼

o    您的簡歷或履歷表

眷屬

您的眷屬應攜帶所有申請非移民簽證必要的文件,再加上:

  • 眷屬配偶及小孩應提供他們與主要申請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內容)。
  • 由您的僱主發出的信件,確認會持續僱用您。
  • 若配偶或子女必須在主要申請人之後分開申請,他們應攜帶主要申請人的簽證影本、以及主要申請人已獲准的I-129工作許可書(或I-797核准通知書)的影本或列在這些表上的收件編號。
  • 若您的配偶現在以H-1B簽證在美國工作,請帶來他或她本年度的薪資單、以及他或她在美國以H-1B簽證受僱期間所有年度的聯邦報稅表(國稅局表格1040及W-2)。

更多資訊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H、L、O、P及Q簽證的資訊,請瀏覽美國國務院的短期工作人員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