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和公务签证–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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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如果持有申请国办事处或外国使团发出的外交照会,一般会签发A类签证。如果A-1或A-2类签证申请人到美国执行少于90天的短期公务,则签证上将注明“TDY”(临时性任务)。一般来说,对于合法的A-1和A-2签证申请人,如果为申请国公民或外交使节,则无需面谈。但某些情况下签证官会要求进行面谈。

下表列出了特定外交和公务签证的其他相关信息:

A-3类签证

签发对象为A-1或A-2类签证持有人的随从人员及私人雇员。

C-3签证

签发对象为因公务在美国直接和连续过境的国际组织政府官员和政府人员。

G-1签证

签发对象为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成员(不考虑级别)及其直系亲属。此外还包括使团的秘书、司机及保管人,但不包括签发G-5类签证的家庭雇员。

G-2签证

签发对象为临时到美国参加指定国际组织会议,并且是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直系亲属。还有在联合国(UN)大会代表本国政府的官员,或该国驻国际组织使团的TDY官员。G-2类签证的签发对象还包括协助联合国秘书处处理维和事务的军官。其家庭成员也可获签G-2类签证。

G-3签证

签发对象为美国不承认的或非成员国政府代表(不考虑级别)及其直系亲属。此外还包括参加指定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临时会议的上述政府代表。

G-4签证

签发对象为前往美国就职于指定国际组织的任何级别人员,包括联合国。其直系亲属也可获签G-4类签证,但不包括签发G-5类签证的家庭雇员。未被指派到美国的国际组织官员及雇员,若要从美国过境,也可获签G-4类签证,但会根据官方要求限制入境人数。G-4类签证的签发对象还包括代表指定国际组织来到美国,且受雇于该组织的任何级别人员。

G-5签证

签发对象为G-1到G-4类签证持有人的随从人员及私人雇员。

注意: 如某合法永久居民(LPR)受雇于美国的外国使团,且愿意放弃自己的永久居民卡,则有资格获得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