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移民和國籍法》(INA) 221(g)條款下被拒簽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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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g)條款下被拒簽的申請是指申請中缺少必要的資料,或者申請需要行政處理。與你面談的領事官員會在面談结束時,告知你是否屬於根據《移民和國籍法》(INA) 221(g)條款下被拒簽的申請。
如果你通過免面談提交申請,而且簽證官決定你需要親臨面談,則簽證官會通過該服務將護照和申請資料送回給你,並會隨附一封信函,要求你安排面談時間,並前往美國駐香港總領事館親臨面談。你無需再次繳納申請費。
如果你已接受面談,簽證官可能會要求你遞交額外資料,或通知你有關個案將進行行政處理。如果需要更多資料,簽證官會發給你一封書面信函,說明需要遞交的資料及遞交方式。大多數情況下,你可以透過電郵將所需資料遞交至拒簽信函中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
有些個案,你可能會需要再次預約親臨面談,221(g) 信函中會有指示。
你將需要在221(g)信函的12個月內遞交所需資料,而無需重新繳付新的簽證申請費。一年後, 221(g)行政審理申請會根據203(e)條款被終止。你將需要填寫新的DS-160非移民簽證申請表, 繳付新的簽證費用,及預約新的面談。若你再遞交你的護照,請不要移除貼在護照背面的貼紙。
其他資訊
有些被拒簽證申請可能要求進一歩行政處理。當需要行政處理,領事官員會在面談完結時通知申請人。行政處理所需時間會因個別人士的情況而不同。除了緊急旅遊 (例如,直系親屬的嚴重疾病,受傷,或身故) ,在提出査詢前,申請人請在面談後或補充文件後應等待至少180天,以較後日期起計,才提出行政處理狀況的査詢。
你可以隨時在此網站查詢你的申請狀態。
根據《移民和國籍法》(INA) 221(g) 條款下的拒簽申請,審理時間超過180天後,申請人可以點擊以下連結査詢簽證申請狀態: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