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傭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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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覽

陪同或稍後會合僱主到美國的個人或家庭傭工可合資格申請B-1簽證。此家庭僱員的類別包括 (但不限於) 廚師、管家、司機、女傭、侍從、男僕、保姆、陪月員, 園丁及受薪的共事者。

陪同或稍後會合僱主的人士,若其僱主同時為外交官或政府官員,該等人士可能合資格申請A-3G-5簽證,取決於其僱主的簽證狀況而定。

資格需求

若你屬家傭僱員,並希望申請B-1簽證,你必須展示:

  • 你赴美國的目的是進入美國作為家傭。
  • 你只是計劃於美國逗留一段指定的及有限的時間。
  • 你的僱主符合特定資格
  • 你於美國以外擁有可靠的社會及經濟聯繫
  • 你於美國以外有居留地點以及有其他聯繫,以確保你於行程完結後返回海外的國家。

陪同非移民簽證持有人

如果你是家庭傭工並希望陪同或稍後會合你的非美國公民或非美國法定永久居民僱主, 及其以B、E、F、H、I、J、L、M、O、P, Q或R非移民簽證尋求進入或已身處美國, 你可能符合B-1類別的簽證, 倘若:

  • 僱員在海外有居留地點, 他或她沒有意圖放棄該居留地;
  • 由以往的僱主提供聲明證明,你已擔任個人或家傭至少一年,  即是:

    • 你的僱主進入美國的日期前, 你已於美國以外受僱於該僱主至少一年, 或
    • 如果你的僱主僱員關係在你申請簽證前才建立, 則你的僱主要證明他或她在妳遞交簽證申請前已定期僱用(年度或季節性)家傭工多年。
  • 你持有一份僱傭合約的正本或副本於入境時出示。此僱傭合約必須由僱主和僱員簽署並註明日期。 該僱傭合約必須包括以下規定:
    (a) 僱主將會是家庭傭工唯一的職位提供者;
    (b) 
    僱主必須支付家庭傭工最初往美國的旅費以及僱主往後的工作地點或在合約終止後返回僱員慣常居留國家的旅費;
    (c) 
    僱員將會獲得免費住宿及膳食;
    (d) 
    根據美國聯邦法例州法例或當地法例以一天八小時工作計算僱員將會收到最底工資或標準工資的薪酬以較高者為準;
    (e )
    僱主將給予僱員最少兩星期的終止受僱意向通知書同時僱員並不需要給予僱主多過兩星期的離職意向通知書
    (f) 
    僱傭合約也必須反映美國本土工人在所受聘地點通常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褔利。

陪同美國公民

如果你是家庭傭工並希望陪同你的美國公民僱主前往美國或稍後會合已身處美國的美國公民僱主, 你可能符合B-1簽證類別, 如果1)你的美國公民僱主一般居住在美國境外及往美國作短暫旅遊, 或2)你的美國公民僱主是經常於國際間調配達兩年或以上及其在受聘條件下, 在美國居留不多於六年。 

如果你的美國公民僱主符合以上其中一項條件你可能符合個人或家庭傭工B1簽證以陪同他/倘若:

  • 僱員在海外有居留地點, 他或她沒有意圖放棄該居留地;

  • 在僱主入境美國前, 僱員已在海外受聘於該僱主作為個人或家庭傭工最少六個月, 或僱主可以證明其於海外居住時, 經常以與申請人的意圖相同的身份聘請家庭傭工;

  • 僱員能提供最少一年的個人或家庭傭工經驗, 並能出示由僱主簽發的聲明或合約以證明此經驗;

  • 你持有一份僱傭合約的正本或副本於入境時出示。此僱傭合約必須由僱主和僱員簽署並註明日期。該僱傭合約必須包括以下規定:
    (a) 僱主將會是家庭傭工唯一的職位提供者;
    (b) 僱主將會提供僱員免費住宿, 膳食及來回機票;
    (c)  根據美國聯邦法例, 州法例或當地法例, 以一天八小時工作計算, 僱員將會收到最底工資或標準工資的薪酬; 以較高者為準;
    (d) 僱主將給予僱員最少兩星期的終止受僱意向通知書, 同時僱員並不需要給予僱主多過兩星期的離職意向通知書; 及
    (e) 僱傭合約也必須反映美國本土工人在所受聘地點通常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褔利。

注意: 如美國公民將會永久居住在美國即使你在海外已受僱於該美國公民你不符合申請B-1簽證。

陪同美國合法永久居民

美國合法永久居民 (綠卡持有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B-1簽證攜帶家傭到美國。

陪同A-1、A-2或 G-1至G-4簽證持有人(A-3或G-5簽證)

若你為A-1、A-2或G-1 至G-4簽證持有人的服務員、工人或個人僱員, 你可有權申請適當的A-3或G-5簽證類別。你必須展示你有權申請A-3或G-5簽證類別的證明 (例如前任僱主的推薦信、證明曾任職該工作的證據等) 領事官員必須確認僱主的官方身份及雙方訂立 (或維持) 僱主僱傭關係的意向。此外, 外交官的家傭(A-3簽證持有人)以及國際機構僱員的家傭(G-5簽證持有人)必須首先於國務院的外交機關管理資訊系統 (TOMIS) 註冊, 才可申請簽證。有關TOMIS註冊詳情, 請聯絡美國國務院的外交機關辦公室

A-3及G-5簽證申請人必須與領事官員面談。如果申請人現在居住在香港或澳門, 我們只授權在收到外交部或本地領事館的外交照會才可簽發簽證。申請人可以將外交照會及個人資料電郵至https://hk.usconsulate.gov/visas/visa-inquiry-form/ A-3及G-5簽證申請人毋需支付簽證申請費。

領事官員必須滿意A-3G-5簽證申請人的工資為與工作範疇相比屬合理的工資以及足夠消除公共負擔的疑慮。該等簽證的申請必須包括一份由僱主及僱員簽署的美國僱傭合約。

A-3/G-5簽證持有人合約條件 

作為申請A-3或G-5簽證的家庭僱員, 你必須出示一份由你及你的僱主簽署的美國僱傭合約, 並包括以下條款 (其中包括“B-1簽證持有人合約條件”部份在內):

  • 一份你會獲得屬州或聯邦的最低工資或標準工資的薪酬 (以較高者為準)的保證書。美國現時的最低工資可查看此處, 以及現時的標準工資可查看此處;
  • 一份在僱用首90日後, 以支票或電子轉帳到你的銀行帳戶方式支付所有工資的聲明。僱主或其家庭成員不得存取你的銀行帳戶;
  • 若僱主為外交官, 與僱主同住的家傭, 根據標準慣例, 除了薪酬外可獲得免費住宿及膳食;
  • 你承諾為僱主工作時不會接受任何其他聘請;
  • 你的僱主承諾不會扣起你的護照, 以及指出雙方均明白你於工作時間以外不得被要求逗留於工作地點而沒有補償的聲明。合約是申請過程必要的文件, 它提供你個人層面上可獲得的若干僱傭或人權保障的框架;
  • 你的僱主必須支付你最初到美國的旅費以及其後到僱主往後的工作地點或於合約終止後返回你慣常居留國家的旅費。

申請項目

要申請B-1、A-3或G-5簽證,你必須提交以下各項:

  • 非移民簽證電子申請表格(DS-160)。請前往DS-160網頁閱讀更多有關DS-160的資訊
  • 前往美國需持有有效護照,有效期必須為你準備停留美國期間往後最少六個月(個別國家協議提供豁免除外)。如你的護照中包括超過一位人士, 則每位如需要簽證的人士必須提交申請。
  • 一張2"x2" (51毫米x 51毫米的照片必須為過去六個月內拍攝的。更多有關所需照片格式的資料請撃此處

僅適用於B-1簽證申請人:

  • 若簽證獲簽發, 根據你的國籍可能會有額外的簽證互惠費。若你需要支付簽證互惠費, 並希望了解其費用, 請瀏覽美國國務院網頁
  • 一份由你及僱主簽署的美國僱傭合約, 該合約符合上述所有要求。
  • 僱主有能力支付僱員在美國的工資證明。
  • 僱主的護照資料頁, 非移民簽證或ESTA批准副本, 及香港身份證副本。如果僱主是美國公民, 請提供證明美國公民的海外居留身份的文件。
  • 你現在的香港或澳門傭工合約。
  • 如果申請人曾作為家傭前往美國要出示在以前前往美國期間,所需的美國工資已被支付的證明,以令領事官員滿意。該證明包括但並不限於已簽署發票匯款收據支票存根總帳分錄存款單或付款收據記錄。

適用於A-3及G-5簽證申請人:

  • 一份確認當事人的僱傭狀況, 離境日期, 旅行目的及於美國的逗留時間的照會。該照會應列出僱員的名字及提供僱主的職位或官方身份。它亦應指明離境日期、旅行目的及於美國的逗留時間。A-3及G-5簽證申請人毋需支付申請費用。
  • 覆蓋僱員在美國全程停留的醫療保險證明。
  • 僱主有能力支付僱員在美國的工資證明。請注意,  如果你申請A-3或G-5簽證, 這僅適用於僱主擔任外交職級的顧問或以下的職務。
  • 你現在的香港或澳門傭工合約。
  • 如果申請人曾作為家傭前往美國, 要出示在以前前往美國期間,所需的美國工資已被支付的證明,以令領事官員滿意。該證明包括, 但並不限於: 已簽署發票, 匯款收據, 支票存根, 總帳分錄, 存款單或付款收據記錄。
  • 一份由你及僱主簽署的美國僱傭合約, 該合約符合上述所有要求。

這些項目以外,你亦需要帶同你認為有需要展示給領事官員的附加文件。

申請方法

第1步

請填妥非移民簽證電子申請表格(DS-160)

第2步

請繳付簽證申請費用

第3步

此網頁安排預約。你需要準備以下三項資料進行預約:

  • 你的護照號碼
  • 你的簽證費收據號碼。(如你需要協助以找到此號碼,  請按此處。)
  • 顯示在你DS-160確認頁的十(10)位數字電腦條碼

注意: A-3G-5簽證申請人請透過電郵https://hk.usconsulate.gov/visas/visa-inquiry-form/    聯絡美國駐香港總領事館要求預約面談。

第4步
請在預約辦理簽證的日期和時間,  前往美國總領事館面談。你必須帶備預約信件的列印本、你的DS-160確認頁、過去六個月內拍攝的近照及你目前和所有舊護照。文件不齊的申請恕不受理。

注意: A-3G-5簽證申請人毋需出示預約信。

補充文件

補充文件只是領事官員於面談時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領事官員將會個別地考慮每項申請並於判斷時考慮專業、社會、文化及其他因素。領事官員可能會考慮你的個別意向、家庭狀況及你於居住國家的長遠計劃及前景。每個個案均會被個別審理並且根據法律給予各種考慮。

注意:請勿提供假文件。欺詐或作假聲明可導致永久不合資格申請簽證。為保安理由密封信封不會獲准帶進總領事館領事官員是不可以開啟密封信封的。 領事官員不會向任何人提供你的資料,並尊重你的資料的保密性。

除上述文件外, 你應該在面談時帶同下列補充文件:

  1. 你在美國只作短暫停留的証據。
  2. 僱員在美國以外的國家的聯繋證明。

注意:

  • 有些個案, 可能需要更多文件。
  • 文件必須為正本。除非指定副本將不會接受。申請人必須在面談時遞交這些文件給予領事官員。非移民簽證部不會在面談前接納文件。仼何收到的文件將不會退回並會消毀。請注意提交文件不保證獲發簽證。申請人必須符合美國移民及國籍法(INA)214(b)條款。

短期工作者在美國的權利和保障

了解你作為短期工作者在美國的權利和保障請看此處

更多資訊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A-3B-1G-5簽證,請參閱美國國務院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