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簽證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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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覽
豁免簽證計劃(VWP)可讓部份國家的公民免簽證前往美國旅遊或商務(訪客簽證用途),以停留不超過90天為限。並非所有國家均參與VWP計劃,而且並非所有來自VWP國家的旅遊人士均有資格使用此計劃。VWP旅遊人士必須透過旅遊授權電子(ESTA)系統申請授權,在進入美國口岸時接受檢查,並註冊在美國國土安全部的OBIM 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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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國的國民可豁免簽證前往旅遊和商務,以不超過90天為限;前提是符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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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內置電腦晶片的護照(電子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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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旅遊授權電子(ESTA)系統在網上註冊。
- 符合下文提及的VWP標準條件
加拿大、墨西哥及英國海外領土百慕達的公民,請瀏覽美國國務院的旅遊網站.
*在本網頁中提及「國家」而言,應注意:1979年《台灣關係法》 (第96-8號公共法)第4(b)(1)條規定「在美國法律提及外國、國家、州、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時候,該等詞彙應包括台灣,而該等法律也應該適用於台灣。」(美國法典第22篇第3303(b)(1)條。)相應地,在移民和國籍法第217節、美國法典第8篇第1187節等免簽證計劃授權法案中提及的「國家」均應包括台灣。這符合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在此政策下,美國自1979年起與台灣維持非正式關係。
資格需求
若要透過豁免簽證計劃進入美國,旅遊人士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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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上列其中一個國家的公民,並且持有符合VWP規範的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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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旅遊授權電子系統的授權。
- 在美國停留不超過90天。
- 計劃旅遊目的:
a. 商務-你計劃旅遊的目的是商務考察,或是參加科學、教育、專業或計商務會議, 又或是在參加特定日子的會議、處理財產或洽談合約。
b. 娛樂/觀光-你計劃旅遊的目的本質上是休閒娛樂,包括觀光、渡假(假期)、消遣、探親、休息、求醫等,還有一些友好、社交或服務性質的音樂、體育及類似的活動或比賽,而參加者為業餘人士,不會獲得報酬。
c. 過境-如果你的行程要途經美國。
此外,如果是乘飛機或經海路進入美國,則必須:
- 持有回程或前往另一目的地的機票或船票。使用電子票的旅遊人士則必須向入境檢查人員出示行程表副本。持有前往另一目的地機票或船票的旅遊人士,如終站為墨西哥、加拿大、百慕達或加勒比群島,則必須為這些區域的合法居民。
- 乘搭同意參加計劃的空運或海運承運商的飛機或輪船進入美國。這包括那些已經與美國國土安全部簽署協議,同意承載VMP旅遊人士的美國航空公司飛機。
如果從加拿大或墨西哥經陸路進入美國,證件要求相同,但對回程票及簽約承運商沒有任何規定。你必須向入境檢查主任證明,你有足夠財力支持自己在停留期間的開支並能承擔離開美國的費用。
旅遊授權電子(ESTA)系統
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通過豁免簽證計畫出入美國的公民都必須持有效電子護照。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通過旅遊授權電子(ESTA)的公民。電子護照封面含以下標誌:
護照需求
此外,符合豁免簽證計畫國家/地區的公民在2011年3月1日當天或之後到訪過或仍逗留在下列國家:伊拉克,伊朗,北韓。蘇丹,敘利亞,利比亞,索馬利亞, 也門,都不再符合通過豁免簽證計劃出行或進入美國。豁免簽證計劃國家/地區的雙重國籍公民,來自伊拉克,伊朗,北韓,蘇丹,敘利亞的公民都不再符合通過豁免簽證計劃出行或進入美國。
此項限制不適用於豁免簽證計劃內的國家公民出於執行豁免簽證計劃國家的軍隊軍事任務而逗留以上所列國家,或者豁免簽證計劃國家的全職政府公務人員的公務出行。
出於執法或美國國家安全利益考慮,國土安全部部長有可能取消此項免簽限制。這樣的豁免將只能在個案基礎上準予.
一般情况下,符合豁免的公民類別包括:
- 代表國際組織、區域組織,或地方政府官員,出於公務到訪過伊拉克、伊朗、北韓、敘利亞、蘇丹、利比亞、索馬利亞,和/或也門的公民;
- 代表人道主義非政府組織(NGO)前往伊拉克、伊朗、北韓、敘利亞、蘇丹、利比亞、索馬利亞、和/或也門的公民;和
- 作為記者,出於訪報告目的,前往伊拉克、伊朗、北韓、敘利亞、蘇丹、利比亞、索馬利亞、和/或也門的公民。
- 據聯合綜合行動計劃(2015年7月14日),出於合法商務目的前往伊朗的公民;和
- 出於合法商務目的前往伊拉克的公民。
旅遊授權電子系統(ESTA)申請表格已經更新。新的表格包含了規定中強調的出行資格限制的針對性問題。我們建議申請人使用更新後的ESTA系統,這將有助於判斷每個公民的符合豁免的可能性。我們沒有單獨的豁免申請。
已獲得旅遊授權電子系統(ESTA)準予的公民可以在出行前登入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的官網査詢ESTA狀態。
護照有效期: 前往美國的訪客需持有有效護照,有效期必須為你準備停留美國期間往後最少六個月。列在豁免6個月有效期清單上的國家公民則獲豁免6個月規例,並且只需要持有有效護照,即是他們計劃停留的期間。如果你根據豁免簽證計劃進行免簽證旅遊,你的護照必須要有最少90天的有效期。如你的護照未達到90天期限,你將可以獲入境美國直至護照過期。
如你是來自VWP國家的旅遊人士,而護照又不符合資格,你可能需要考慮從你國藉的護照簽發機關取得新的VWP規範護照。否則,你不可根據VWP前往,而你必須憑有效護照取得簽證才能進入美國。
不合資格
部份旅遊人士可能沒有資格依據VWP計劃免簽證進入美國。這些旅客包括那些曾經被捕的人(即使沒有被刑事定罪);或有犯罪記錄的人(即使已獲赦免、特赦或其他寬赦);或帶有特定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或那些曾被拒進入美國境內或曾被驅逐出美國境外的人;或曾憑藉豁免簽證計劃下逾期停留的人。此類旅客必須申請簽證。如無簽證嘗試前往美國,他們可能被拒絕入境。
根據豁免簽證計畫修訂版以及2015年防止恐怖分子出行法,凡在2011年3月1日當天或之後曾經到訪或現在仍然逗留在下列國家:伊朗,伊拉克,北韓,利比亞,索馬里,蘇丹,敘利亞或也門(少數以外交或軍事目的到訪豁免簽證計劃內國家的除外)或者旅客是下列國家公民:伊朗,伊拉克,蘇丹和/或敘利亞,都不再符合豁免簽證計劃。關於豁免簽證計劃修訂版以及2015年防止恐怖分子出行法的詳細資訊,請瀏覧此網站。
旅遊人士如曾觸犯輕微交通罪行而最終沒有被捕及/或定罪,則在另外符合資格的情況下可免簽證前往美國。如果交通罪行發生在美國停留期間,而你未繳付罰款或未出席法庭聆訊,並可能因此收到逮捕令,則你在申請進入美國時便會遇上麻煩。因此,你應該在出發前先聯絡當初要進行聆訊的法院,解決有關問題。如果你不知道法院地址,可在這個網站查詢相關資訊。
免簽證旅遊不包括那些計劃前往美國升學、工作或停留超過90天的人士;也不包括那些預計自己一到美國後便可能有意改變身份的人士(由觀光旅遊人士改變為學生等)。此類旅遊人士需要簽證。如果移民官認為免簽證旅遊人士是前往升學、工作或停留超過90天,則將拒絕有關旅遊人士入境。
旅遊授權電子(ESTA)系統拒絕申請
旅遊人士如果被旅遊授權電子(ESTA)系統拒絕申請,便不能依據VWP計劃旅遊。請在出發前申請簽證。
加拿大,墨西哥和百慕達的申請人
加拿大,墨西哥和百慕達不是豁免簽證計劃的參與者。移民和國籍法案在某些情況下,可讓加拿大和百慕達國民免簽證。請查看加拿大和百慕達公民。由於他們是不是免簽證計劃的一部分,機器可讀或辨識技術護照的免簽要求並不適用於加拿大,墨西哥,百慕達的國民。此外,應該指出的是,一些前往美國的加拿大和百慕大的國民會要求非移民簽證。
更多資訊
請瀏覽美國國務院的網站瞭解豁免簽證計劃的詳情。
任何有關旅遊授權電子(ESTA)系統程序的查詢應轉介到國土安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