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商人和投資人(E-1/E-2)以及澳洲籍專業工作人員(E-3)
本頁:
- 重要訊息
- 概要
- 資格規定
- 申請方法
- 申請加快預約
- 條約商人(E-1)簽證必備的電子檔文件
- 條約投資人(E-2)簽證必備的電子檔文件
- 澳洲籍專業工作人員(E-3)簽證必備的電子檔文件
- 眷屬必備的電子檔文件
重要訊息
請仔細閱讀以下說明。未能依循以下說明可能會導致您的預約被取消或您的申請處理被延誤。
如果您要續簽E簽證,您可能不需要親自來美國在台協會就可以獲得簽證。相關資格規定以及如何以投件方式申請的進一步說明,請點選這裏。以投件方式申請E簽證的處理時間,比其他簽證類別的十個工作日長,但比預約面談等候時間快。由於這項投件服務是美國在台協會E 簽證的新服務項目,我們預計處理時間可能需要三到四個星期。
要以投件方式續簽E簽證的申請人必須在投件前四個禮拜到投件前兩個禮拜之間,將必備的電子檔文件傳送到美國在台協會E簽證的電子郵箱 AITEVisa@state.gov。其他不符合投件資格的E簽證申請人則必須預約面談時間,並且必須在面談日前兩個月到面談日前一個月之間將文件電子郵寄到美國在台協會。
這項電子傳送文件的步驟可以讓申請人在面談前先將文件傳送給美國在台協會預作審核,提升預約日當天的面談效率,並減少因資料不全而被拒絕的機會。請參考以下說明了解更多有關電子傳送文件的訊息。
概要
符合E-1/E2的國家概要*
條約商人(E-1)及條約投資人(E-2)簽證,是發給與美國維持通商及通航條約國家的公民。台灣與美國維持通商及通航條約。查閱所有條約國家名單,按這裏.
要符合條約商人(E-1)及條約投資人(E-2)簽證,申請人必須是到美國從事符合規定的實質貿易活動,包括服務或技術的貿易,而該貿易主要是往來於美國及該條約國之間;或者申請人必須是到美國發展或指導他已經投入實質資金的企業營運。E簽證持有人必須打算在E身分終止時離開美國。
只符合E-2的國家概要*
要符合條約投資人(E-2)簽證,申請人必須是到美國發展或指導他已經投入實質資金的企業營運。條約投資人(E-2)簽證,是發給與美國維持通商及通航條約國家的公民。台灣與美國維持通商及通航條約。查閱所有條約國家名單,按這裡。
E-3澳洲籍專業工作人員的概要
澳洲籍專業工作人員(E-3)簽證適用於澳洲國民及其配偶和子女。E-3主申請人前往美國的目的必須是專程為了從事專業工作。
資格規定
條約商人(E-1)簽證資格
- 申請人必須是條約國家的公民;
- 申請人要前往美國的該貿易企業必須具有該條約國家的國籍,意思是該企業至少百分之五十的持有人必須具有該條約國家的國籍;
- 該國際貿易必須是"實質的"。必須有龐大而持續的貿易量 (貿易是指貨物、服務和技術的國際交流)。貿易項目的所有權必須經由一方傳給另一方;
- 該美國企業的貿易必須主要是往來於美國和該條約國之間。所做的國際貿易超過百分之五十必須是往來於美國和申請人國籍的國家之間;
- 申請人必須受僱擔任主管或經理級的職位,或者必須具有高度的專業技能而該技能對公司有效經營是不可或缺的。普通技能或沒有專業技能的工作者並不符合資格。請注意,可能需要附上一份詳細的說明,解釋為什麼申請人的技能對在美國的該企業是不可或缺的,或者解釋為什麼申請人具有符合經理級或主管級職位的資歷。
- 申請人必須打算在E-1身分結束時離開美國。
條約投資人(E-2)簽證資格
- 投資者,無論是個人、合夥或公司企業,都必須具有條約國家的國籍。如果是一個企業,該企業至少百分之五十是被該條約國國籍的人持有;
- 投資必須是實質的並且資金必須是”撤不回的”承諾交付。投資必須足以確保企業的成功運作;
- 投資必須投在一個真實營運的企業。投機或閒置的投資不符合資格。在銀行帳戶裏未被承諾交付的資金,或只是持有未開發土地的所有權,都不算是一種投資;
- 投資不可以是獲利甚微的。根據9 FAM 402.9,企業必須證明其財務收益明顯超過投資人的謀生所需,或者企業必須有能力在現在或未來做出重大經濟貢獻;
- 投資者必須有資金的控制權,並且就商業的意義而言該投資必須具有風險。如果資金不受企業運勢翻轉而有部分或全部損失,那麼就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 101(a)(15)(E)及9 Foreign Affairs Manual (FAM) 402.9所規範的意義而言,該投資就不是一種投資。以投資的企業資產擔保而取得的貸款不符合條件;
- 投資者必須是到美國發展或指導該企業。如果申請人不是主要的投資者,他必須受僱擔任主管級、經理級、或者具有高度專業技能的職位。普通技能或沒有專業技能的工作者並不符合資格。請注意,可能需要附上一份詳細的說明,解釋為什麼申請人的技能對在美國的該企業是不可或缺的,或者解釋為什麼申請人具有符合經理級或主管級職位的資歷。
- 申請人必須打算在E-2身分結束時離開美國。
澳洲籍專業工作人員(E-3)簽證資格
- 您必須持有勞工部(DOL)核發並批准的勞工狀況申請(LCA)。
- 您必須證明即將就業的工作符合“專業工作職業”的標準。
在確定職業是否符合“專業工作”的條件時,請遵循《移民暨國籍法》(INA) 214 (i)(1) 中針對H-1B非移民者的定義,以及國土安全部(DHS)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制定的適用標準和條件。更多訊息,請參閱美國移民局的H-1B簽證網頁。 - 您必須證明已達到該工作所需的學術和職務方面的資格。
- 您必須打算在您的E-3身份結束時離開美國。
眷屬
“條約商人、條約投資人、或擔任專業工作的條約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也可以申請眷屬E簽證,以隨同配偶或父母前往美國或隨後赴美會合。眷屬不必具有和主要申請人相同的國籍也可以申請E簽證。眷屬可以和主申請人一起申請簽證,也可以在主申請人取得E簽證之後分別提出申請。眷屬必須提供眷屬關係證明。
E簽證准許E-1條約商人/E-2條約投資人/E-3條約申請人及他們的眷屬,在國土安全部(DHS)核准的停留期間內居住在美國。E簽證是非移民簽證;因此,簽證持有人唯有在簽證核准當時所具備的條件仍維持有效的情況下,才會獲准居住在美國。除非在美國取得國土安全部移民局(DHS-USCIS)的明確許可,否則眷屬不得在美國工作。條約E-1/E-2/E-3的配偶在到達美國後可以申請工作許可。
申請方法
要在美國在台協會申請E簽證,請依循以下步驟。若您要申請E簽證的續簽,請點選這裏了解相關資格規定以及如何以投件方式申請的進一步說明。
第1步: 填寫DS-160線上表格
每一位申請人都必須填寫一份DS-160線上簽證申請表。務必詳讀填寫DS-160表格的說明。所有回答必須完整、正確而精準。
第2步: 建立您的個人檔案
一旦您已填妥DS-160申請表,您就可以在線上申請人系統建立您的個人檔案並選擇您的護照遞送方式。登入後,選擇左方的「新申請/安排預約」。若您有家人要跟您一起申請,您可以在您的個人檔案裏附加他們的資料而無須另外建立他們的個別檔案。
第3步: 繳付簽證申請費用
當您逐項填寫個人檔案時,系統會提示您繳付簽證申請費。有關付費方式及收據確認生效所需時間的說明,按這裏。一旦您的付費生效並且您的文件備齊(看第4步),您即可再回到線上個人檔案裏繼續您的申請程序(看第5步)。
第4步: 備齊文件
點選以下適合的選項了解您應準備哪些必備及輔助文件。
- 所有E-1、E-2、E-3、及眷屬申請人的必備項目
- 條約商人(E-1)簽證額外必備的電子檔文件
- 條約投資人(E-2)簽證額外必備的電子檔文件
- 澳洲籍專業工作人員(E-3)額外必備的電子檔文件
- 眷屬額外必備的電子檔文件
第5步: 預約面談時間
請登入回到您的個人檔案預約面談時間並列印出您的預約確認單。要預約面談,您需要有您的繳費收據號碼。請注意,您必須在面談日前兩個月到面談日前一個月之間將文件電子傳送到美國在台協會。在預約之前,請先考量您需要多少時間備齊文件。
第6步: 將您的輔助文件以電子郵件方式傳給美國在台協會
請在面談日前兩個月到面談日前一個月之間將您的輔助文件以電子郵件方式寄到美國在台協會的電子信箱aitevisa@state.gov。這項步驟將大幅縮短您簽證面談的時間。如果您已經預約但我們沒有在您面談日前的規定期限內收到您的電子檔文件,您的預約將會被取消並且您必須重新預約到之後的日子。若傳送的文件不符下列規定也無法受理,並可能導致面談被取消或延期。若在電子傳送輔助文件之後您更改預約或取消預約,請重新傳送您的電子郵件及附件到美國在台協會aitevisa@state.gov。請註明您更新後的預約日期和時間,以及原本的預約日期和時間。
電子郵件傳送規定:
- 主旨欄: 您必須在郵件主旨欄輸入: 預約日期/時間/申請人姓名(跟護照上的英文拚法相同)/及護照號碼。例如: Jan 2, 2019/13:00/CHEN, Mei Li/123456789
- 電子郵件本文: 請在電子郵件本文輸入下列資訊
- 美國企業、事業、或公司名稱
- 如果這次您的家庭不只一個人要一起申請,請在電子郵件本文裏列出所有申請人的姓名、護照號碼、及彼此關係。
- 您的台灣聯絡電話 (如果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我們會以電子郵件或電話聯絡您。請在面談前查看您的電子郵箱。)
- 您公司的聯絡人資訊 (E簽證業務負責人姓名/台灣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位址)
- 附檔上限: 您所傳送的文件總共不得超過70頁 (超過這個限制的電子傳送將不被接受)。這70頁的規定是指整份郵件裏的所有附件頁數加總,而非單一附檔的上限。
- 附檔格式: 每一項附件應做成一個附加檔案(只接受以下檔案格式:DOC, DOCX, PDF)。我們不接受ZIP檔或線上分享的文件夾或連結。每一個附檔大小不得超過1.9MB。請勿將不同附件檔案合併為一個附檔。
- 附檔名稱: 每個附上的檔案必須以其附件名稱命名。
例如:
要申請E-1簽證,您必須傳送9個附檔,檔案名稱為: 附件A-公司摘要、附件B-公司說明信、等,以此類推。要申請E-2簽證,您必須傳送10個附檔,檔案名稱為: 附件A-公司摘要、附件B-公司說明信、等,以此類推。要申請E-3簽證,您必須傳送3個附檔,檔案名稱: 附件A-DS160、附件B-LCA、附件C-申請人資訊。
要申請眷屬簽證,您必須傳送2個附檔,檔案名稱: 附件A-DS160、附件B-申請人資訊。 - 郵件送出: 在面談日前兩個月到面談日前一個月之間,將這些檔案附加在一封電子郵件寄到 aitevisa@state.gov。
在傳送郵件之前請再次檢查,以確認所有必要及輔助文件是否都已附上並且清晰可讀。如果需要您提供進一步的資料,我們可能會在面談前聯絡您。
到美國在台協會辦公室進行面談。您必須攜帶下列項目來面談:
- 在第5步列印的預約確認單
- 一張六個月內的紙本照片(彩色照5公分X 5公分),白色或灰白色背景。申請簽證的照片不得配戴眼鏡。此網頁有更多關於所需照片格式的說明。
- 每位申請人目前的有效護照及所有舊護照。若您的舊護照遺失或被竊,請提出一份自1983年至今的歷年入境日期證明。有關申請歷年入出國日期證明的詳細說明,請參考台灣移民署的網站。若曾申報護照遺失或被竊,也請提出報案警察證明。
- 一張以當地貨幣(台幣)繳付非移民簽證申請手續費的繳費收據。每位申請人都要繳。本費用不能退款。
- 非移民簽證申請表格 DS-160確認頁,每位申請人都要
- 填妥並簽名好的DS-156E 條約商人/投資人申請表格 (只有E-1和E-2主申請人需要填,眷屬不需要)
(表格裏填寫的公司名稱必須和公司登記證上的完全相同) - 美國僱主向勞工部申請並且獲得批准的勞工狀況申請 (LCA)。(只有E-3申請人需要)
- 若您曾經依法更改姓名, 請帶您最新的英文版台灣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內容)。
- 若您不是台灣居民,請帶您的外僑居留證或您的台灣簽證資料。
- 若您曾經因違法或犯罪行爲被拘捕或被判罪,請帶警察記錄或法院判決書來面談。(若原始資料不是以英文書寫,請提供英文翻譯。)無論您是在哪裏被拘捕或被判罪,也請額外提供台灣的警察刑事記錄證明。
- 視您的國籍,您可能也需要在面談當天在美國在台協會繳付簽證核准費或稱「互惠」費。(我們強烈建議您準備足夠的現金,以因應當日刷卡系統無法正常運作。謝謝!) 根據目前的台灣互惠一覽表,台灣護照持有人申請E簽證無需支付這項費用。
由於每位申請人的情況不盡相同,領事官員可能仍會要求進一步的文件以判斷您是否符合E簽證資格。有關E簽證類別的詳細規定,請參閱 9 Foreign Affairs Manual 402.9 Treaty Trader and Treaty Investor。
注意:請勿提供假文件。詐欺或做不實陳述,可導致永遠不合簽證資格。若擔憂保密問題,您可以將文件密封在信封裏再帶來美國在台協會。美國在台協會不會向任何人提供您的資料,並尊重資料的保密性。
未滿14歲的小孩不需要跟著父母一起到美國在台協會面談,但在家人面談日當天小孩必須人在台灣。
可以進入美國在台協會非移民簽證科的只限下列人士:
- 申請人;
- 18歲以下申請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 身心障礙申請人的助手
已經預約的人必須持有預約確認單,並且不得早於約定時間前10分或晚於約定時間後10分進入辦理。
第8步: 領回您的護照
您可以在這裏查詢您的簽證申請進度。若您的簽證申請獲准,通常在簽證面談後的三個工作天內,您的護照會根據您在第2步所選擇的方式送至您的指定地點。您可以利用護照號碼查詢護照遞送進度。在您確定收到簽證以前,請勿規劃任何不可改變的旅行計劃。
申請加快預約
如果在您預約完成後,您認為您預約的時間可能無法配合您的旅行需求,您可以登入預約系統在您的個人檔案中提出加快預約的申請。雖然我們不能保證您的申請一定會被批准,但我們將根據每個申請人的個別情況以及我們的受理量能考慮每個申請。請務必在您的申請中提供以下資訊。未能提供這些資訊將導致您的申請被拒絕。
- 美國企業、事業、或公司名稱
- 母公司名稱(如果有)
- 這家美國公司(或母公司)是否有任何人曾獲得過E-1或E-2條約簽證?
如果有,請提供最近一次取得E簽證者的姓名及取得日期。 - 您是以主要申請人身分申請簽證,還是以眷屬身分申請?
- 請附上您DS-160確認頁的掃描檔
- 請附上您公司出具的說明信掃描檔,說明您的行程有何急迫理由
條約商人(E-1)簽證必備的電子檔文件
附檔名稱 |
附檔內容 |
附件A-公司摘要 |
(依照要求確實的在各欄位填入正確回答,只需輸入純文字/數據/數字,將表格儲存為DOC 或DOCX格式然後電子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
附件B-公司說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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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由公司負責主管簽署的信,明確說明企業及申請人是如何具備E-1簽證資格: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在電子檔文件裏不必附上G-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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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訊: (下列每一個檔案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每一個附檔大小不得超過1.9MB; 請勿將不同附件檔案合併為一個附檔) |
附件C1-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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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2-DS156E |
· 填妥並簽名好的DS-156E 條約商人/投資人申請表格 (只有主申請人需要填,眷屬不需要) |
附件C3-履歷和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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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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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持有權 |
條約國國民在企業的持有權(至少百分之五十)以及經營管控權的證明: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如果需要,可以將附件D分成不同的文件以保持每個文件大小不超過 1.9MB,例如附件D1、附件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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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E-貿易 |
證明貿易是實質的,並且公司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國際貿易是往來於美國和該條約國之間 (例如台灣):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如果需要,可以將附件E分成不同的文件以保持每個文件大小不超過 1.9MB,例如附件E1、附件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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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F-財務報表 |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如果需要,可以將附件F分成不同的文件以保持每個文件大小不超過 1.9MB,例如附件F1、附件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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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投資人(E-2)簽證必備的電子檔文件
附檔名稱 |
附檔內容 |
附件A-公司摘要 |
(依照要求確實的在各欄位填入正確回答,只需輸入純文字/數據/數字,將表格儲存為DOC 或DOCX格式然後電子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
附件B-公司說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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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由公司負責主管簽署的信,明確說明企業及申請人是如何具備E-2簽證資格: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在電子檔文件裏不必附上G-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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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訊: (下列每一個檔案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每一個附檔大小不得超過1.9MB; 請勿將不同附件檔案合併為一個附檔) |
附件C1-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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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2-DS156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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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3-履歷和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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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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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持有權 |
條約國國民在企業的持有權(至少百分之五十)以及經營管控權的證明: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如果需要,可以將附件D分成不同的文件以保持每個文件大小不超過 1.9MB,例如附件D1、附件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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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E-投資 |
證明資金已經投入或投資者正積極投資,以及投資是實質的證明: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如果需要,可以將附件E分成不同的文件以保持每個文件大小不超過 1.9MB,例如附件E1、附件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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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F-真實營運 |
證明企業目前營運中,或將於近期開始營運: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如果需要,可以將附件F分成不同的文件以保持每個文件大小不超過 1.9MB,例如附件F1、附件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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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G-邊際收益及財務報表 |
證明企業不是獲利甚微的僅供謀生所需: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如果需要,可以將附件G分成不同的文件以保持每個文件大小不超過 1.9MB,例如附件G1、附件G2) |
澳洲籍專業工作人員(E-3)簽證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每一個附檔大小不得超過1.9MB; 請勿將不同附件檔案合併為一個附檔)
附檔名稱 |
附檔內容 |
附件A-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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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L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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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申請人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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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必備的電子檔文件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每一個附檔大小不得超過1.9MB; 請勿將不同附件檔案合併為一個附檔)
附檔名稱 |
附檔內容 |
附件A-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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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申請人資訊 |
請注意: 與主申請人分開申請簽證的眷屬,視各個案件的情況,我們可能會額外要求提供主申請人的整套輔助文件。 |
* 針對本文件中所指之「國家」,請注意:Taiwan Relations Act of 1979、Pub. L. No. 96-8, Section 4(b)(1)規定,「任何時候在美國法律引用或提及外國、民族國家、國、政府或相似實體時,諸此詞語應包括並且諸此法律應適用於台灣。」22 U.S.C. § 3303(b)(1)。因此,所有於本文中所引用之「國家」一詞, 亦包括台灣。此符合美國「一個中國」政策,於該政策下,自1979年起,美國與台灣保持非官方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