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簽證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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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免簽證計劃(VWP)可讓部分國家的公民免簽證前往美國旅遊或出差(訪客簽證用途),以停留不超過90天為限。並非所有國家均參與VWP計劃,而且並非所有來自VWP國家的旅客均有資格使用該計劃。VWP旅客必須符合下文所提的各項規定、在進入美國口岸時接受檢查、並在美國國土安全部的OBIM計劃登記。
安道爾 澳洲 奧地利 比利時 文萊 智利 克羅埃西亞 捷克共和國 丹麥 愛沙尼亞 芬蘭 法國 德國 希臘 |
匈牙利 冰島 愛爾蘭 義大利 日本 拉脫維亞 列支敦斯登 立陶宛 盧森堡 馬爾他 摩納哥 紐西蘭 挪威 |
波蘭 葡萄牙 南韓 聖瑪利諾 新加坡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台灣 荷蘭 英國** |
加拿大及百慕達的公民,請瀏覽美國國務院的旅遊網站。
* 就本網頁所指的「國家」而言,1979年台灣關係法第96-8號公共法第4(b)(1)條規定「凡是美國法律提到或涉及到外國、國家、州、政府、或類似實體的時候,該等詞彙應包括台灣,而該等法律也應該適用於台灣。」(美國法典第22篇第3303(b)(1)條。)因此,在移民暨國籍法第217條、美國法典第8篇第1187條等免簽證計劃授權法案中提及的「國家」,均應包括台灣。這符合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在此政策下,美國自1979年起即與台灣維持非正式關係。
** 要能符合資格根據 VWP 旅行,英國公民必須在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海峽群島和曼島擁有不受限制的永久居留權。
資格規定
若要透過免簽證計劃進入美國,旅客必須:
- 為上列其中一個國家的公民,並且持有符合VWP規範的護照;
- 持有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的授權;
- 沒有不合簽證資格的記錄
- 在美國停留不超過90天;且
- 計劃旅行目的為:
a. 商務 - 您計劃旅行的目的是商務考察:參加科學、教育、專業或商務大會,又或是參加特定日子的會議; 處理財產; 或洽談合約。
b. 娛樂/觀光 - 您計劃旅行的目的本質上是休閒娛樂,包括觀光、度假(假期)、消遣、探訪親友、休息、就醫等;還有一些友好、社交或服務性質的活動; 業餘人士參加音樂、體育及類似的活動或比賽,並且不會獲得報酬。
c. 過境 - 如果您的行程要經過美國。
此外,如果是搭乘飛機或經海路進入美國,則必須:
- 持有回程或前往另一目的地的機票或船票。使用電子票的旅客則必須向入境檢查官員出示行程表副本。持有前往另一目的地機票或船票的旅客,如終站為墨西哥、加拿大、百慕達或加勒比群島,則必須為這些區域的合法居民。
- 搭乘同意參加計劃的空運或海運承運商的飛機或輪船進入美國。這包括那些已經與美國國土安全部簽署協議,同意承載VWP旅客的美國航空公司飛機。
有關經由陸路進入美國的規定,請參考CBP的網站。
旅行授權電子(ESTA)系統
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使用免簽證計劃進入美國的旅客都必須持有有效的電子護照。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持有有效ESTA旅行許可的人。電子護照封面含以下標誌:
護照規定
此外,在2011年3月1日當天或之後到訪過或停留過下列國家的免簽證計劃成員之公民,都不再符合資格使用免簽證計劃前往或入境美國:伊拉克、伊朗、北韓、敘利亞、蘇丹、利比亞、索馬利亞、或葉門。具有雙重國籍的免簽證計劃成員之公民,若其另一國籍是伊拉克、伊朗、北韓、敘利亞、或蘇丹國籍,也不再符合資格使用免簽證計劃前往或入境美國。
這項限制不適用於免簽證計劃成員之公民為了執行免簽證計畫成員的軍隊軍事任務而停留以上所列國家,也不適用於免簽證計劃成員的全職政府公務人員為了執行公務而旅行。
若情況符合美國執法或國家安全的利益考量,國土安全部部長可以決定是否豁免這項免簽證計劃的限制。此類豁免將完全依個別情況決定是否核准。一般而言,可能有資格獲得豁免的旅客類別包括:
- 曾經代表國際組織、區域組織、或地方政府到伊拉克、伊朗、北韓、敘利亞、蘇丹、利比亞、索馬利亞、或葉門執行公務之個人;
- 曾代表人道非政府組織到伊拉克、伊朗、北韓、敘利亞、蘇丹、利比亞、索馬利亞、或葉門之個人;
- 曾為新聞報導目的造訪伊拉克、伊朗、北韓、敘利亞、蘇丹、利比亞、索馬利亞、或葉門之記者;
- 在行動聯合綜合計劃決議(2015年7月14日)之後因正當商務目的造訪伊朗之個人;以及
- 曾因正當商務目的造訪伊拉克之個人。
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申請表格已經更新。新表格額外加的問題因應了此法對於免簽證計劃的資格審核要求。我們鼓勵申請人使用最新加強版的ESTA系統,該系統將協助判斷申請人是否有可能取得豁免資格。我們沒有單獨的豁免申請表。
目前持有ESTA旅行許可的旅客,在赴美之前應先到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的網站,查詢其ESTA旅行許可的狀態,網址:https://esta.cbp.dhs.gov/esta/.
護照有效期:前往美國的訪客須持有有效護照,有效期必須比預計停留在美國期間至少多出六個月以上(個別國家協議提供豁免者除外)。如果您根據免簽證計劃進行免簽證旅行,您的護照必須要有最少90天的有效期。如您的護照效期未達90天,您最多只能獲准入境美國停留到護照過期這天。
若您是來自VWP國家的旅客,而護照又不符合資格,您可能需要考慮從您國藉的護照簽發機關取得新的VWP規範護照。否則,您不得依據VWP前往,而必須以有效護照取得簽證,才能申請進入美國。
不合資格
部分旅客可能沒有資格依據VWP計劃免簽證進入美國。這些旅客包括那些曾經被逮捕的人(即使沒有被判刑定罪);或有犯罪記錄的人(即使已獲赦免、特赦或其他寬赦);或患有特定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或那些曾被拒進入美國境內或曾被驅逐出美國境外的人;或曾使用免簽證計劃但逾期停留的人。此類旅客必須申請簽證。如無簽證而嘗試前往美國,他們可能被拒絕入境。
根據《2015年改善免簽證計劃暨防範恐怖份子旅行法案》,凡在2011年3月1日當天或之後曾經到訪或停留伊朗、伊拉克、北韓、利比亞、索馬利亞、蘇丹、敘利亞或葉門的人(不包括為了服務免簽證計劃參與會員而因外交或軍事目的赴以上四國之旅行),或者 也具有伊朗、伊拉克、北韓、蘇丹、敘利亞國籍的人,都不再符合資格用免簽證計劃旅行。有關《2015年改善免簽證計劃暨防範恐怖份子旅行法案》的詳細資訊,請至網站:http://www.cbp.gov/travel/international-visitors/visa-waiver-program。
旅客如曾有輕微交通違規但最終沒有被逮捕及/或定罪,在其它資格均符合的情況下,仍可免簽證前往美國。如果交通違規發生在美國停留期間,而您未繳付罰款或未出席法庭聆訊,您可能因此被發逮捕令,那麼您在申請進入美國時,便會遭遇困難。因此,您應該在出發前先聯絡當初應出庭的法院,解決有關問題。如果您不知道法院地址,可上網查詢相關資訊:www.refdesk.com。
免簽證旅行不包括那些計劃前往美國就學、工作、或停留超過90天的人士;也不包括那些預計一到美國後便可能有意改變身份的人士(由觀光旅客改變為學生等)。此類旅客需要簽證。如果移民官認為免簽證旅客是前往就學、工作、或停留超過90天,則將拒絕該旅客入境。
旅行授權電子(ESTA)系統申請被拒
旅客如果被旅行授權電子(ESTA)系統拒絕申請,便不能依據VWP計劃旅行。請在出發前申請簽證。
若您有立即行程,您可以申請加快預約。請在您的加快預約申請表註明您的旅行日期、目的、以及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給您有關您ESTA狀態的訊息內容附本。
任何有關旅行授權電子(ESTA)系統程序的查詢應聯結到美國國土安全部。
加拿大和百慕達的公民
加拿大和百慕達皆未參與VWP免簽證計劃。移民暨國籍法包含了其他條款,讓加拿大和百慕達公民在某些情況下得免持簽證旅行。請參閱加拿大和百慕達的公民網頁。由於加拿大和百慕達皆未參與VWP免簽證計劃,因此這些國家的公民不適用VWP要求的機器判讀或生物測定護照規定。此外亦須注意,某些加拿大和百慕達公民必須持有非移民簽證才能到美國。
前往關島或北馬里亞納群島的旅客
根據關島-北馬里亞納群島免簽證計劃,要前往關島或北馬里亞納群島的澳洲、汶萊、香港、日本、馬來西亞、諾魯、紐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南韓、新加坡、台灣、及英國公民,不需要簽證,也不需要ESTA,但在旅行前必須填妥I-736表。中國公民若填妥I-736表要申請進入北馬里亞納群島短暫停留,也不需要簽證。更多關於關島-北馬里亞納群島免簽證計劃的詳細說明,請按這裡。